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2〕56号
申请人:葛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通和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光,局长。
申请人葛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分局作出的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22】00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案前调解未果,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22】00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9日,其于某超市内用朋友手机上的会员账号帮朋友采购,由于营业时间即将截止,时间匆忙,与超市工作人员对商品赠品以及未结账商品未沟通到位等原因,导致部分未结账商品被遗漏而被带出超市。申请人认为,其并无盗窃的故意,公安机关定性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3月29日22时许,申请人在某超市内盗窃牛奶黄油曲奇饼干等多份超市在售商品,商品报案价值663.45元人民币,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超市工作人员的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对盗窃事实亦供认不讳。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接报警后,长河派出所受理并依法履行了询问、调查、勘验、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期间对申请人的询问调查时间依法延长至24小时。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申请人盗窃的超市在售物品报案价值为663.45元人民币,考虑到申请人初次违法,且盗窃行为未得逞,故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属量罚适当。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9日21时许,申请人步行至杭州市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某路某商场B1层某超市内购物,随后通过自助收银台分五次支付了部分商品的货款共188.99元,另有33件商品价值663.45元,未刷条形码未付款。当日22时许,申请人拿着已付款及未付款的商品走出某超市。超市工作人员在查看监控时,发现申请人只刷了部分商品,将其拦下,随即工作人员报案。杭州市公安局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分局长河派出所受理报案后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工作。当日,被申请人对超市工作人员潘某进行询问,接受其提供的多份证据材料,并先后两次询问申请人,期间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依法延长至24小时。两次询问中,申请人均承认了自己盗窃超市商品的事实。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22】00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22】00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审批表、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归案经过、传唤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频光盘、证据保全决定书、复核报告书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故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某超市购物时通过自助收银台付款,以漏刷的方式窃取商品多达33件,并将窃取的商品混在已付款的商品中带出超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申请人称因临近超市营业结束,时间匆忙,与超市工作人员对赠品及未付款商品未沟通到位导致遗漏部分商品扫码结账,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另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初次违法,并鉴于案涉商品价值及盗窃行为未得逞,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量罚适当。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履行了受案、询问调查、勘验、审批决定、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分局作出的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22】00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