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2〕62 号
申请人:章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江南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武,局长。
申请人章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案前调解申请。因案前调解不成,本机关于2022年7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申请人称:某小区外墙施工未按国标进行布网和防水,存在严重的质量和房屋渗水问题。开发商未履行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测,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某小区高层住宅于2009年12月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主体验收,验收意见均为合格或符合要求,不存在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的外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在保修期内从未收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要求督促开发商承担责任或申请启动使用保修金的申请,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职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某小区商品房交付业主使用。2018年8月1日,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以杭州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被告向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履行房屋质量保修义务,偿付保修费用13901925元。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0月,被申请人收到业委会提交的《物业保修金使用审核申请表》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6月15日、2022年5月19日致函某公司要求其履行保修责任,某公司皆复函称案涉房屋已过质量保修期,且业委会就同一请求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022年6月1日,申请人通过杭州市信访局投诉被申请人,具体内容为“1.杭州明珠电视台咨询复地连城外墙整改信息时,被申请人称该小区为质保金+维修基金+业主自筹,实际为开发商承担65%,维修基金承担35%;2.被申请人称无权利指定第三方鉴定单位对小区房屋进行质量鉴定不符合事实;3.被申请人指定鉴定机构只对部分渗水区域做简单检测且未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鉴定报告;4.小区外墙渗水至今9年,业主通过多途径反馈问题被申请人至今未认真对待,存在严重渎职”。6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信访回复,具体内容为“我局已拟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22年5月11日、26日区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后明确由业委会先行维修。为了早日解决业主房屋漏水问题,同意业委会使用物业保修金对2018年12月确定的176户漏水问题进行维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若干、《通知函》若干、《物业保修金使用审核申请表》、《律师函》、《回复函》若干、《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8民初4174号]、信访案件登记表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参照适用这一规定可知,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只能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共有利益的大多数业主,而不是单个或者少数业主。单个或者少数业主无权代表多数业主就共有利益受损提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理行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由信访事项引发,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事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日博365.tv_365betvip_365系统维护不给提款怎么办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30日